11月26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在集中供热管网难以覆盖地区,按照清洁替代、经济适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推进实施各类分散式清洁供暖。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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